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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答
未违约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被使用后,补缴金额是如何确定的?

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风控管理办法》)第三十四条规则规定:“未违约结算会员需要补缴结算担保金的,在其结算担保金使用日(含)之前连续30个自然日内(含),累计需要补缴的金额不超过其原缴纳标准的一倍。”针对上述规则,举例说明如下:

假设2018年8月1日因某结算会员发生违约,使用了未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,其中使用了未违约结算会员A的结算担保金600万,结算会员A结算担保金原缴纳标准为1000万。根据《风控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需确认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8月1日(共30个自然日)之间,结算会员A结算担保金使用后需要补缴的情况。进一步假设此次违约前未发生其他任何违约,则在2018年8月1日使用了结算会员A的结算担保金后,结算会员A需要补缴的结算担保金为600万。

再一步假设2018年8月20日因再次发生违约,使用了未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,其中使用了未违约结算会员A的结算担保金700万,结算会员A结算担保金原缴纳标准仍为1000万。根据《风控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需确认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8月20日(共30个自然日)之间,结算会员A结算担保金使用后需要补缴的情况。由于2018年8月1日,结算会员A已需要补缴结算担保金600万,因此在2018年8月20日使用了结算会员A的结算担保金后,结算会员A需要补缴的结算担保金为400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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